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197号
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第八区33栋0单元3层3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一凡(特别授权代理),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君爵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康超集团有限公司内第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优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华溪东路25弄3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君爵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优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杜建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