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7321号
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琦大厦1608-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98015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PELA86T。
法定代表人:田益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今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