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深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东平路232号3号。
法定代表人:姜征。
被执行人: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军。
被执行人: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655号9号。
法定代表人:陈寅。
申请执行人***深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26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8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