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3043号
原告: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