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222号
申请人: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5MA3GGAT816。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8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31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38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红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31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