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159号
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园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85G。
法定代表人:毕志恒,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262307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769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2253号(产权证号:06-1064146)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2253号(产权证号:06-1064146)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769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毕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