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2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新村西路177号汇美大厦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5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023年9月12日、10月21日、12月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44元、划拨被执行人另案案款141320元、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44333.62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其价值较大,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3年12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362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93797.62元,未到位标的额为7982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