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403民初89号
原告:***区众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0QL9261D。
经营者:***,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区众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门市与被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众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区众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门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