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恢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6139331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工业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8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578943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449800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108691.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垫付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655353.0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4、2023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恒久聚氨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5、2023年12月21日,经调查被执行人线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6、2023年12月2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65535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