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赵亮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8民初2020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方子里村大街15号。
被申请人:***,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新城小区新开公寓A座1门0502号。
被申请人:河北华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家居城1号楼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家居城一区101楼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唐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城101幢3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星苑甲区3号楼4单元202号。
被申请人:***,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新城小区新开公寓B座1门1601号。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光明东里友谊北楼8楼3门30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合广告有限公司、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合广告有限公司、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唐山市丰润区兆丰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N857R******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合广告有限公司、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唐山市丰润区兆丰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冀BN857R******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