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71323764R。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静,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