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619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71323764R。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静,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