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16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执行董事。

原告***与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