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16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执行董事。
原告***与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