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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