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23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光
人民陪审员 任可心
人民陪审员 周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滕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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