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砀山县。
被执行人: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39XM。
法定代表人:朱传华,该局党组书记。
被执行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波路19号天怡国际商务中心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26389。
法定代表人:董永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