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68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筝笛阁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26389。
法定代表人:邵中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3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3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3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