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3643***与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3643之一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筝笛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26389。
法定代表人:童永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0元,减半收取计6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东明
人民陪审员  王树珍
人民陪审员  聂玉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