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490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筝笛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26389。
法定代表人:邵中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枞阳县水利局,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765N。
法定代表人:方勤俭,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枞阳县水利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枞阳县水利局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枞阳县水利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士标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吴国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章丽
书记员(代)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