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林业局与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923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萸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庭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喻巍,安化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付智慧。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8]第0105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安化县林业局认定:2018年元月至10月,被执行人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建公司规模、堆放生产原料(碎石),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他人将租用于梅城镇启安社区五组小地名“黄冲子”的山林开挖平整。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被执行人毁坏林地面积为4.6亩(3068.2平方米),属于一般用材林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作出了安林罚决字[2018]第0105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61364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恢复林地原状。安化县林业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林罚决字[2018]第0105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林地原状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碧   强

审判员 廖祥云审判员张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谌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