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23民初366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安化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安化县。
被告:文润初,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
原告***与被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润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