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23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马路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化县马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育,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马路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