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民初787号
原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刘鑫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丹,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文润初,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原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润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润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材料垫付款70万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安化县宏盛名府1、2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由于两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材料款,于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向原告工作人员付智钢出具借条,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代两被告向安化县润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材料款70万元,两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文润初承包了原告主张的工程项目,但工程款都由公司账户统一支配,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两被告应原告公司负责人付智钢要求出具借条,该款项并未实际支付给两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文润初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认为系公司应付款项,与被告无关。经审查,付款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载明原告向案外人转账而非向被告转账,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安化县宏盛名府1、2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9年9月30日,被告***、文润初向案外人付智钢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付智钢7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出借人系案外人付智钢并非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晓闻
书 记 员  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