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2104号
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御景豪庭B栋。
法定代表人:夏曼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山建材商城D栋12号三楼。
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4元,减半收取6007元,由原告攸县博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蓉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高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