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508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山建材商城D栋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文超华。
被告:谭吉桃,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与被告攸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吉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雅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小喜
书 记 员 何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