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
原告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国,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0.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0.39元,由原告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