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5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2469131W。
法定代表人:王积武,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诉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君台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301286727。
法定代表人:魏凤波,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樊鹏,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大桥北路197号37户,身份证号码:3412821993××××××××,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做出的(2020)豫1403民6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竞舟雨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5,320元并偿付占用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4元,由被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23日,4月9日、12日、26日,5月8日、12日、28日,6月3日、15日、21日经网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已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其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0521.67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4月13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30日前往商丘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豫N×××××)机动车、林肯牌(豫N×××××)机动车两辆。(豫N×××××)车辆已在2020年6月8日转出,(豫N×××××)车辆已被查封,并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五、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约谈申请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六、2021年5月26日、6月23日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关联案件,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无作为申请人关联案件,有两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1件在2019年强制执行完毕,1件正在执行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陈金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