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行初129号
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偲,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楼,组织机构代码1150010800929595XY。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刘敏,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维玮,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小平,男性,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杨坤,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洲
书 记 员  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