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860号
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国,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2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2018年3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8年5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徐 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