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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乂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953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1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乂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75号7幢1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汶上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360,5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乂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6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内款项36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2元,由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