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嘉执字第3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7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49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4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9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上海元昆实业有限公司收入119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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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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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