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

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7执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城建局内。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XXXXXXXX31R),法定代表人:曾令南。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3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东门花苑支行账户36×××45_1内的存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伍角(¥141947.50)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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