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

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7民初1511-1号
原告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城建局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32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南。
委托代理人***,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经审查,本案必须以被告***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