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

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7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龙南县。
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南,地址: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3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产等部门协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0元,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百发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141947.5元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3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38764.2元,截止2018年8月28日已执行141947.5元,未执行496816.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华
审判员:廖志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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