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6272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94608。
法定代表人:程如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系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一期工程边坡工程的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自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将涉案工程挖机砌边坡工作交由原告施工,约定由原告自带挖掘机进场施工,工程款根据市场价按实际工作量确定,具体为“工作量以施工作业时长为单位,每8小时计为一个台班,120#挖机的施工作业费用为1200元/台班,200#挖机的施工作业费用为1800元/台班,另外挖机打炮头(破碎锤)的施工作业费用为2800元/台班”。原告按约进场施工作业直至2017的7月份因多方原因停止施工。为确认原告的工作量及相应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6份凭证,但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原告156112.5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6112.5元及利息损失(以1561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75%自2017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本案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对被告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9)浙0326破申18号]。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