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淼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华宇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大兴隆街金水嘉园4号楼5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淼源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宇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淼源饮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淼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江淼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凤兰
审判员 谢英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