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憬管业有限公司

青岛科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憬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788号
原告:青岛科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毛家埠工业园富武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68568993W。
法定代表人:张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云南东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板桥村三甲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584838527D。
法定代表人:张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科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憬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科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东憬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胜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封晓娜
书 记 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