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财保145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被申请人:邢台大道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大街3号楼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6573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市鸿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建设大街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A3C7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台大道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邢台市鸿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大道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邢台市鸿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邢台大道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邢台市鸿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