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利正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利正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恢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利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南大街256号。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执行人望都县融昊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阳光南大街。
申请执行人河北利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都县融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8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判决本金51.2253万元,缴纳执行费752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7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8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并查封;
四、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
五、2019年7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8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望都县融昊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七、2019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子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