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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观庄桥2幢。
法定代表人:姚敬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兵希科技广场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春毛,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盛雪东,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磊,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中山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中山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三方协议》及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关联往来事项的说明》等作为新证据,经查该些证据,并不符合再审审查阶段法定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即使属实,尚不足以达到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案涉180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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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方晓
审判员陆秋婷
审判员谭飞华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