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451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邵益红,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春雷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27637。
法定代表人:姚敬学。
被告: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春雷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1406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29698。
法定代表人:姚正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崇民大道1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88226。
法定代表人:姚润。
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与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77244。
法定代表人:姚正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益红诉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