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5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封曹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之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