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900号之一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74663409G。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9360。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4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