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4720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