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152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74663409G。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曹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7468663883。

法定代表人:刘瑞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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