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841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74663409G。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555N。
法定代表人:王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霖
书 记 员 陈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