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14814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