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6301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莲池大街386号永信小区5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