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147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