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782号之二
原告: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经济开发区旭阳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孟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45.00元,减半收取20722.50元,由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张如如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于 冉
代理书记员  于 冉